四、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区发展
(二十一)凡享受市以上政府津贴的科技人员和带有省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到我区从事开发建设的,可解决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入户等问题。
(二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市外科技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的,经科技行政部门核实,由公安部门办理本市户口,免征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二十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调入我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批其落户问题可在当年度机械人口增长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取得同等或以上学历者;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包括45周岁以下评聘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国外留学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回国,要求到我区落户的人员;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我区落实了工作单位(如落实的是企业,应为在我区纳税的企业)的人员。
(二十四)凡到我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由投资者指定任何一人办理本市户口,每增加100万元的投资,可增加一人入户;在苏坡、文家小城镇投资5万美元或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解决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在资本投入城镇落户。
(二十五)区外人员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的,其法人代表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外地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入户,前提是应符合成人发(2001)
8号文件中有关成都市吸引人才招商引资的户口政策规定。经区人才中心批准引进的小城镇所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可在住房或单位所在地落户。
(二十六)全区各街、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好务,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按《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成府发〔2001〕140号)处理。
(二十七)本意见由青羊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从2002年1月l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