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政策
(十七)对企业的攀登奖奖励。
1、 奖励条件:
(1)年实际纳税额(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之和且扣除当年财政扶持款项后的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
(2)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以100万元为档差分为九档,企业实际纳税额高于上一次获奖标准的一个或数个档次时,可连续获奖。
2、奖励标准:
(1)凡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实际纳税额的10%奖励企业经营者,以后年度实际纳税额高于上一次获奖标准的一个或数个档次时,按两次的差额的10%奖励企业经营者;
(2)年实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特殊奖励。
3、奖金来源:
奖励重点纳税企业的奖金,由企业自提50%,另外50%按财政级次支付。
(十八)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奖励。
企业的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和加工贸易出口收汇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10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九)对引进企业、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1、凡引进企业或项目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第一年按该企业或项目入库税金地方实得部分的8%奖励;第二年按该企业或项目新增入库税金地方实得部分的5%奖励;第三年按该企业或项目新增入库税金地方实得部分的2%奖励。新引进企业或项目不满一年的,可以次年为奖励的计奖年度。本条款按财政级次执行。
2、中介机构代理招商引进企业和项目的,按引进的业绩对前2名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对引进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生产经营项目给予以下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5000万元—1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1亿元以上,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4、对引进外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外资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十)对企业项目的财政扶持、对重点纳税企业及引进人的奖励,由区财政局会同招商局、经贸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