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优扶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九)区政府建立“重点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项目予以财政扶持,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列入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商贸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区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审查后,可给予项目投资部分或全额贴息。
(十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前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同等数量的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后三年,由区财政给予减半扶持。
(十二)在成都华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双新科创园和蛟龙工业港)设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孵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孵化项目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建设和项目再投入。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按征税率退税。
(十四)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在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回报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项目,在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
20—30%,后三年可提取10-15%回报主要完成人。
(十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经报批,享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乡镇企业中的重点龙头企业,按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