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规范经济秩序,发展区域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各类企业,积极扩大经济总量
(一)放宽条件,鼓励各类企业到我区落户。在注册资金投入上,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可充抵注册资本金。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不受比例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和合同中约定。我区将加大为企业服务力度:有关登记注册事项可事前介入,在投资服务中心对办照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已办照企业坚持回访制度,实施跟踪服务。
(二)凡到我区投资且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年到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四)到成都华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双新科创园和蛟龙工业港)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政府批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免收,以后两年内减半收取。
(五)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投资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企业的投资额超过其全部投资额70%的,经区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在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享受创业投资公司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享受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七)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可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减半收取证照办理费用。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等部门两年内免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八)企业招用下岗职工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经报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占5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的,二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根据人数,当年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调减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