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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青羊区委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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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羊区委办公室 转发《关于参照文明单位管理区"青年文明号"的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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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工委,两乡党委,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团区委、区精神文明办《关于参照区文明单位管理区"青年文明号"的请示》已经区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参照区文明单位管理"青年文明号"的请示
区委:
自1994年4月1日江泽民同志为"青年文明号"题字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区级有关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区各级共青团组织高扬"青年文明号"旗帜,分别在我区各窗口服务行业广泛开展了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局面。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围绕提高青年职工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结合自身特点使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既主题明确,又各具特色,有效地促进了我区青年职工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促进了青年的成长成才,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提高了广大青工的职业文明,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青年文明号"作为我区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近两年来,全区共涌现出市级"青年文明号"2个,区级"青年文明号"15个。为了促进工作,强化规范性管理,团区委和区精神文明办根据成委办[1997]46号文件精神拟定了《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建议对我区荣获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团区委办理呈报手续,通过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考核验收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享受区级"文明单位"待遇,按区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管理。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按成委办[1997]46号文件执行,以进一步深化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深化以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好地将"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接轨,更广泛地动员和激励全区青年职工为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和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而努力奋斗。
附:《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我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计划"的发展战略,强化青年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并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具有高超岗位技能,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贸易、旅游、金融、工商、税务、交通、卫生、建筑等窗口服务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第四条: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发展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条: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窗口服务行业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考核标准
第七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有一名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由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或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在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知识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规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建立起一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上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创先争优。
5、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办法采取自上而下,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方能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青羊区"青年文明号"可成为四川省"青年文明号"、市"青年文明号"的侯选单位。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由各基层团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荐。
第十一条:共青团成都市青羊区委根据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和推荐意见,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定真正符合标准,在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青羊区"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对于"青年文明号"数额,团区委每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争创活动开展情况及全区情况确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四川省"青年文明号"、成都市"青年文明号"和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团区委办理呈报手续,通过精神文明办有关部门核查验收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按区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管理,享受区级文明单位待遇,并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精神执行对享受区级文明单位待遇的集体,当年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参与创建工作的领导和职工奖金(奖金由单位自筹奖金解决)。
第十四条:团区委、区精神文明办与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部门,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青羊区"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
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氛围;同时要在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落实激励措施,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六条: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对青羊区"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区委、区精神文明办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团区委、区精神文明办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成立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区"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团区委设立区"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86647901-6302),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青年文明号"要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青年集体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版匾制作和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650MM*400MM,省级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全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有关行业和相关基层团委定期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团区委将联合精神文明办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青年文明号"集体,并在团区委存档。
第二十三条: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青羊区"青年文明号"每年末都要通过各有关行业、基层团委向团区委、精神文明办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和社会、群众反映意见为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不合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凡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由于某些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的年龄超过35岁,则自动撤销区"青年文明号"牌匾,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将根据该集体的申请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六条:凡青羊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七条:撤销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牌匾,须经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团委与团区委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交团区委。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为了加强对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统一指导,团区委、区精神文明办、区粮食局、建委、卫生局、环卫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贸易局、防地局、公安局、文化局、交通局、个体劳协等有关单位组建"成都市青羊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其基本职责是加强科学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推动整体协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团区委。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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